结果犯和实害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结果犯和实害犯这两个概念总是区分不清。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哪些不同,在法律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比如在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各自有什么特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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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和实害犯在刑法中是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存在明显区别。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法定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只有当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发生时,才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没有死亡,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既遂犯和未遂犯的量刑是不同的,既遂犯按照该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进行处罚,而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害犯则是指以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时,才构成犯罪。比如放火罪,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了公私财物的实际烧毁、人员伤亡等实际损害后果时,才构成实害犯。它强调的是对法益的实际侵害状态。与结果犯不同的是,实害犯更侧重于对法益侵害的实际情况,而结果犯更注重法定结果的发生。从刑法规定来看,对于实害犯的处罚通常也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确定量刑幅度的。 综上所述,结果犯和实害犯虽然都与犯罪结果有关,但侧重点有所不同。结果犯强调法定结果的出现是既遂的标志,而实害犯强调对法益的实际损害是定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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