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这两个概念很困惑。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好像有很大不同。我想知道这两者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实践中是怎么区分它们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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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中,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真正不作为犯,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行为人只要不做特定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有扶养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扶养行为,不履行就构成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类犯罪通常是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实施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也能构成该罪。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是通过积极的伤害行为来实施,但如果某人具有救助他人生命的特定义务,却故意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就可能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从构成要件上看,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明确性和法定性。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更为广泛,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包括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 在认定方面,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相对简单,只要查明行为人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且未履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则较为复杂,需要严格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是否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以及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 在处罚上,真正不作为犯按照刑法条文针对该不作为犯罪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在处罚时,通常参照作为犯的条款进行定罪量刑。总之,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在定义、构成要件、认定和处罚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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