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三者有什么区别?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是刑法学中对犯罪既遂形态的不同分类,它们的区别如下:
首先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光有犯罪行为还不够,得产生特定的、法律规定的坏结果,才算犯罪既遂。比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刑法》分则中很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都属于结果犯,像盗窃罪,一般要实际取得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既遂 。
其次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还有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最后是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不要求真的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造成了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就算犯罪既遂。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相关概念:
结果犯:强调犯罪既遂需有法定犯罪结果。
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完成为既遂标准。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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