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对具体危险犯的成立条件不太清楚。最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里面提到了具体危险犯,我就想深入了解下,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具体危险犯呢?是有特定行为,还是有其他要求,希望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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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有具体的危害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得做出了一些实际的举动,这些举动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也就是法益,面临被侵害的威胁。比如,有人破坏交通工具,像破坏火车的关键部件,这就是一个具体的危害行为。 这个危害行为必须使法益面临现实的、具体的危险。这里的危险不是一般人凭感觉认为有危险就行,也不是简单对当时情况做个大致判断。而是要由司法官员以及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根据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查明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行为是不是真的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例子里,要根据被破坏的部件对交通工具运行的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使火车有发生倾覆等危险。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刑法》分则中有不少条款涉及具体危险犯。像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都是具体的危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也包括了具体危险犯。这些条款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上述使法益面临具体危险等条件,就构成具体危险犯。 相关概念: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比如个人的生命、健康,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等利益都属于法益。 司法官员:指在司法系统中担任一定职务、负责法律执行和裁判等工作的人员,像法官、检察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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