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条件及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对执行判决失职罪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到底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呢?在法律上判断它成立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让我能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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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在司法系统中承担相应职责,负责法律执行、案件审理等工作的人员,像法官、执行员等都在此列。这是构成该罪的身份前提,其他人不能构成此罪。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相关规定明确了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范围。 接着是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过失意味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行为可能会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故意为之,那就不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而是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了。 然后是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司法秩序是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是司法系统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执行判决失职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秩序和权威。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该查封财产却没有查封,导致当事人财产被转移,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出现上述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些规定从侧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判决失职罪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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