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有哪些?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实害犯是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讲,就是犯罪行为实实在在地对刑法保护的对象造成了损害后果。例如,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财物真的被损坏了,这就是实害犯。而具体危险犯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的现实程度,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成立危险犯。也就是说,不需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造成了一种现实的、具体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特定危害,就属于具体危险犯。 其次,在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上不同。实害犯以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为既遂条件,如果没有出现这个实害结果,可能是犯罪未遂等情况。而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即为既遂,不要求严重后果实际发生。 再者,从处罚依据和考量方面来看,实害犯因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处罚往往更侧重于实际损害的后果、程度等。具体危险犯的处罚主要是基于行为所带来的现实危险状态以及这种危险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我国刑法有相关体现。比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体现的就是具体危险犯的情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就是实害犯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概念: 法益:简单理解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犯罪行为往往就是对法益造成侵害。 犯罪既遂:就是犯罪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完整的犯罪状态。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