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果加重犯是否属于结果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结果加重犯和结果犯的概念有些混淆。不太清楚结果加重犯到底是不是结果犯,想弄明白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没有专业人士能给我讲讲这两者在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的,它们之间有啥联系和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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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弄清楚结果加重犯是否属于结果犯,首先需要明确这两个法律概念。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法定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结果加重犯,则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但出现了比基本犯罪更严重的结果,法律因此规定了更重的刑罚。比如,故意伤害罪中,一般的伤害行为构成基本犯罪,但如果导致被害人死亡,就属于结果加重犯,量刑会比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更重。 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结果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以基本犯罪行为为基础,同时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这个加重结果与结果犯中的法定犯罪结果有相似之处,都是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然而,结果加重犯又有其独特之处,它是在基本犯罪的基础上,因为加重结果的出现而加重刑罚,而结果犯主要关注的是法定结果的发生与否来认定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结果加重犯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所以,结果加重犯与结果犯有联系,但不能简单地认为结果加重犯就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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