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交来的作案工具应进行扣押还是作为接受证据处理?
我遇到个情况,有人把作案工具交到我这里了。我不太清楚对于这个作案工具,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是当作扣押物品处理,还是作为接受证据处理呢?想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到底该走哪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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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别人交来的作案工具,扣押和接受证据是两个不同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解释一下扣押和接受证据的概念。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这些物品暂时被限制使用和流通,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接受证据则是司法机关依法收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重点在于这些材料能为案件提供证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这意味着,如果作案工具是在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并且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就会采取扣押措施。 要是别人主动交来作案工具,关键看是否进入了正式的侦查等司法程序。如果还未正式立案侦查,此时更倾向于作为接受证据处理。把作案工具作为证据接收后,等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进行扣押。如果已经处于侦查活动中,并且该作案工具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就会按照规定进行扣押。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如果交来的作案工具属于这种情况,也会先接受证据,之后根据侦查进展再确定是否扣押。 总之,是扣押还是接受证据要结合案件所处的阶段和作案工具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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