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具体危险犯的归类产生了疑惑。不太清楚它到底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我想弄明白这其中的区别和判定依据,这样在分析一些法律案例时,就能更准确地理解犯罪构成了,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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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具体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我们得先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当行为人的行为让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变得很大时,就构成犯罪既遂了。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强调的是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出现,比如故意杀人罪,得有人死亡这个实际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也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比如脱逃罪,只要罪犯实施了脱逃行为,就构成既遂,不要求有其他额外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体危险犯属于结果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很多条文规定,都能体现这一点。例如放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放火行为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既遂。这说明放火罪作为具体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志是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这种结果,而不是单纯的放火行为本身,所以它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具体危险犯虽然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害结果,但要求出现特定的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因此应归类为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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