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放火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我最近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弄清楚放火罪在法律分类里到底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我不太明白这两种犯罪类型对于放火罪的界定标准,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区分的,以及判断为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后会产生什么样不同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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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危险犯,并非行为犯。 首先来说说行为犯和危险犯的概念。行为犯指的是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也会构成犯罪行为;当实施犯罪行为后造成严重后果时,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危险犯呢,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简单讲,就是只要行为带来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犯罪就成立。 对于放火罪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这种危险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这是因为放火罪行为一旦实施,就极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行为人自己都难以控制。 相关法律依据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火势开始蔓延,即便最后及时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商场里的人员生命安全和大量公私财物在当时都面临着巨大危险,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放火罪。 并非所有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是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却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相关概念: 行为犯:实施违法行为,不论有无后果都构成犯罪的类型。 危险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就成立犯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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