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放火罪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客体要件**: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比如,在居民楼里放火,可能会危及到整栋楼里不特定的居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人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了别人家的柴堆,引发了火灾,这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放火行为;而如果一个仓库管理员发现仓库内有火灾隐患,却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并危害公共安全,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放火罪。 **主体要件**: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放火罪的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指年满14周岁,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比如行为人为了报复他人,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并且积极追求房屋被烧毁以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为了烧荒而在野外点火,虽然其目的是烧荒,但他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森林大火,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实施了点火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