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具体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这种犯罪不要求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只要出现了特定的危险状态,犯罪就既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到很多具体危险犯的罪名。比如放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放火行为,并不需要实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要放火行为产生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构成放火罪既遂。 再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行为,并且该行为达到了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状态,犯罪就既遂,而不要求实际发生了倾覆、毁坏的结果。 还有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只要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此罪既遂。 另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也是具体危险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只要生产、销售行为达到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状态,犯罪就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