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不太能分清。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它们具体有哪些不同,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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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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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是刑法学中关于危险犯的两种分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某种危险状态,即使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推定具有某种危险状态,而不需要司法人员再去具体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危险。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认为具有危害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无需具体证明这种危险是否实际存在。其依据在于,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实施这类行为通常会产生某种危险,所以直接将其规定为犯罪。 具体危险犯,则要求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行为是否确实产生了使法益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只有当这种现实危险存在时,才能认定犯罪既遂。例如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就需要判断放火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如果只是点了一小堆火,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就不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从判断标准上看,抽象危险犯侧重于行为本身,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就构成犯罪;而具体危险犯更注重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抽象危险犯,公诉机关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即可;而对于具体危险犯,公诉机关不仅要证明行为的存在,还需要证明行为造成了现实的危险。 综上所述,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在危险判断方式、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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