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的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有啥不同,比如在定罪、量刑这些方面。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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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都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必须实实在在地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损害,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当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个实际结果发生了,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具体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并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产生了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比如放火罪,只要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一种具体的危险状态,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既遂。 其次,在认定标准上,实害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只有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时,才能认定犯罪既遂。而具体危险犯的认定则侧重于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一般人的经验和科学知识来判断。 最后,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实害犯,条文通常会明确规定以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既遂条件。对于具体危险犯,条文则会规定以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既遂条件。比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就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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