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相互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最近在了解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有义务扶养另一方,是只要结婚了就有这个义务,还是有其他什么条件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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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相互扶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夫妻关系要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得是合法夫妻,比如通过正规登记结婚等合法程序结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也说明了夫妻关系合法存在是前提。 其次,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这主要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像丧失劳动能力,没办法工作赚钱;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缺乏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者因为年老、患病等原因,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等情况。 最后,夫妻另一方有扶养的能力。这里的“有扶养能力”法律要求并不高,只要其有生活资料就应认定为“有扶养能力”,毕竟夫妻生活在一起,条件不能设置过高。比如一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积蓄等,能够在经济上支持需要扶养的一方。 另外,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为条件。但是如果扶养义务一方在今后生活中需要对方扶养,只要夫妻关系还存在,对方就负有扶养义务。 相关概念: 扶养能力:指具备能够为需要扶养的一方提供生活资料等支持的能力,包括有稳定收入、积蓄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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