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和结果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行为犯和结果犯这两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一些犯罪案例中,好像有的只看行为,有的要看造成的结果,想知道法律上对这两者区别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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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和结果犯是刑法学中对犯罪类型的一种分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比如,伪证罪,只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就构成伪证罪的既遂,而不要求这种虚假的证明、鉴定等行为实际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犯则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说,仅有行为还不够,还得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强调的“故意杀人”且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符合该条文完整的适用条件。 此外,两者在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上也存在差异。行为犯更侧重于对行为本身的否定评价,因为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结果犯在量刑时,结果的严重程度往往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结果越严重,量刑可能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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