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和不作为犯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作为犯和不作为犯这两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它们的区别。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这两种犯罪类型是如何界定的,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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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和不作为犯是刑法学中对犯罪行为方式的一种分类,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作为犯指的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犯罪人主动地做了不该做的事。例如,张三拿刀去砍李四,这种主动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属于作为犯。而不作为犯呢,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为却没有实施,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也就是说,本来应该去做某件事却没做。比如,警察在看到有人遭遇抢劫时,有职责去制止犯罪,但他却袖手旁观,这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 其次,从义务来源来看,作为犯一般是违反了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规定,法律明确不允许做的事情,做了就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相对复杂一些,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抚养,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比如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小孩溺水后就有救助的义务。 最后,在认定犯罪时,两者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作为犯,主要看其积极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对于不作为犯,除了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还要看其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不履行义务是否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对作为犯和不作为犯进行定义,但在具体的罪名和条文规定中体现了对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制。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既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像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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