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碰到了‘不真正的不作为犯’这个概念,完全不理解。想知道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法律案例中是怎么体现的,能给我详细讲讲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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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本来有义务积极去做某件事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却消极地不做,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出现,最终按照作为犯的罪名来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要理解这个概念,首先得明白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并不是说行为人什么都没做,而是说他没有履行法律要求他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比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看到有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有义务去制止,但他却袖手旁观,这就是一种不作为。 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和真正的不作为犯是相对的。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像遗弃罪,法律明确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则没有在刑法里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它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通常由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真正的不作为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像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还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就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个义务却没有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根本没办法履行义务,那就不构成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比如医生虽然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当时没有任何医疗设备和药品,无法实施救助,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三,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前面提到的警察,如果他履行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是被广泛认可的。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上述条件来判断是否构成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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