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不纯正作为犯吗?
我想搞清楚玩忽职守罪在犯罪行为表现上的性质。不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不纯正作为犯,我在网上查了些资料,但说法不一,很是困惑,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来让我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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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玩忽职守罪是否为不纯正作为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概念。 不纯正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作为是指积极实施某种行为,而不作为是指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来看,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其特定的职责和义务,当他们不履行职责时,就符合不作为的特征。比如某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检查安全生产的职责,却不去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然而,玩忽职守罪也可能存在作为的情形,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违背职责要求,做出错误的行为,致使出现严重后果。 但不纯正作为犯强调以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而玩忽职守罪本身既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构成,它并不是以作为方式实施通常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所以,玩忽职守罪不属于不纯正作为犯。它是一种既包含不作为又包含作为形式的犯罪类型,不过其本质更多地倾向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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