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两个概念,但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两种危险犯有什么区别,能不能举些例子说明一下,它们在法律认定和处罚上又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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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都属于危险犯的范畴。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危险犯。危险犯指的是那些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就算构成犯罪既遂,而不需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危险判定的一种犯罪类型。简单来说,就是得根据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去判断是不是真的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比如说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断放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就要看是不是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具体的危险。如果只是在一个空旷的、没有任何易燃物和人员的地方点了一小堆火,那可能就不构成放火罪;但要是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里放火,火势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对很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实际的威胁,这就构成了放火罪这个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它是指立法上假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就具有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不需要司法人员再去具体判断是否真的存在这种危险。像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一个人没有合法的手续却持有枪支,法律就认为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险,不需要再去证明他拿着这把枪是不是真的会去危害别人,就可以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个抽象危险犯。 总的来说,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要具体判断是否存在现实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立法上直接假定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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