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和结果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实害犯和结果犯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有点分不清楚。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实害犯和结果犯具体有哪些不同,它们的区别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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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和结果犯是刑法学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实害犯,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并且确实造成了财物的损坏这一实际损害结果时,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各种具体的实害犯,都有明确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结果犯则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结果通常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危害结果。例如诈骗罪,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还必须使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这一法定结果,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刑法》对不同的结果犯也有相应的条文规定。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危害结果的地位来看,实害犯中实际损害结果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就不成立;而结果犯中法定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标志,即使没有发生法定结果,犯罪行为可能依然成立,只是处于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从侵害的法益来看,实害犯侧重于对具体的、现实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犯强调的是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可能对法益造成了实质损害,也可能只是对法益产生了一定的危险状态。总之,正确区分实害犯和结果犯,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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