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处理的?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我们夫妻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在离婚的时候,这些共同债务到底该怎么处理。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分配方式?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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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都有责任去偿还。 那么具体如何偿还呢?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比如夫妻双方有存款、房产等共同财产,就先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 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那么就由双方协议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两人自己商量怎么还这笔债务,比如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多少,另一方承担多少。 但是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呢?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产生的原因等因素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这里涉及到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一起签字的债务,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实际情况,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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