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该如何分割?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债务这一块比较困惑。我们夫妻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不知道哪些算共同债务,哪些算个人债务,也不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到底要怎么去划分,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分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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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的分割,首先要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下的,或者一方欠下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那就由双方先协议怎么清偿;要是协议不成,就只能交给人民法院判决了。 而夫妻个人债务,就是纯属一方自己欠下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债务。这种债务,不管什么时候,都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负责偿还。比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之,离婚债务分割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债务性质,再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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