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该如何承担?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债务承担这方面不太清楚。家里有些债务,有生活开销借的,也有一方做生意借的,想知道这些债务在离婚时到底该怎么算,是一起承担还是各自承担,希望能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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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先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欠下或者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欠下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里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生活开销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先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就由双方协议怎么清偿;要是协议不成,就可以让人民法院判决。并且,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还钱。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就由本人偿还。像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部偿还债务,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全部偿还,之后偿还的一方可以再向另一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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