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该如何认定和分担夫妻间共同债务?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不太清楚。不知道哪些债务算共同债务,又该怎么去分担。担心自己在这方面不了解,会在离婚过程中吃亏,想弄明白具体的认定和分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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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都在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字了,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后来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这就是共同债务。 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日常买菜、孩子上学费用、水电费等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即使只有一方去借的,也是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接着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要是没有这种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产生的原因等。 总之,认定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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