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为了购买家庭住房所借的贷款、为子女教育支付费用所产生的债务等,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用于投资高风险的生意,且该生意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并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共同债务,那么可以直接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例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50万元,共同债务为30万元,那么可以用这50万元中的30万元来偿还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剩下的债务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比如,共同财产只有20万元,而共同债务为30万元,那么在偿还20万元后,剩下的10万元可以由双方协商分担。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例如,甲和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乙承担,但债权人丙仍然可以向甲和乙两人主张债权,甲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乙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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