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债务?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但对于一些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不太清楚,也不知道离婚后是否要一起承担。比如之前为了家庭生活借的钱,还有一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借的钱,这些情况在离婚时该怎么处理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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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且投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则属于共同债务。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足够偿还债务,那么就不需要夫妻双方再额外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已经各自独立,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偿还剩余的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共同债务,但这种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部的债权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如果其中一方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共同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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