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罪名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法律里,哪些罪名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我不太懂法律,就是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比如是不是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构成某些犯罪,这些特定的犯罪都有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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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专属罪名
  • #贪污罪
  • #受贿罪
  • #徇私枉法罪
  • #职务侵占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罪名,指的是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该犯罪的罪名。这类特定身份往往与行为人的职务、职业、法律地位等密切相关。 首先是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就是特定身份,只有他们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贪污罪主要是针对利用公共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普通公民没有这样的职务便利,也就无法实施该犯罪行为。 其次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有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普通公民不具备这样的职务权力,所以不能构成受贿罪。 还有徇私枉法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只有他们在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才可能实施徇私枉法的行为,其他人员不具备实施该犯罪的身份条件。 另外,职务侵占罪也是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他们基于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才可能实施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的外部人员很难利用这种职务便利实施该犯罪。 最后,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名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由于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时才构成此罪,普通公民不存在这种职务上的职责要求,所以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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