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对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不太清楚。我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这两者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以便我能更好地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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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侵害主体方面。一般侵权的主体范围广泛,包含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特定,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当作侵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并且这里的配偶需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像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比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恋爱期间的侵权损害,在婚后离婚时,不能提离婚损害赔偿,需按一般侵权处理。 侵害行为也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涵盖一切作为和不作为。离婚侵权行为则是特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几种法定侵权行为。 被害主体上,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广,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可能。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 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有区别。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是财产也可是人身,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是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派生出来的,像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主观过错形式也有差异。一般侵权中,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也就是两个或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等多种过错形式。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只存在普通过错,即行为人因自己过错致受害人损害并负责,特征是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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