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我们夫妻有一些共同债务,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到底该怎么承担呢?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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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有明确法律规定。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签字了贷款合同,这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买日常家用物品欠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具体承担方式如下: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那么先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共同有一套房子,卖了房子的钱可以先用来还共同债务。 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时就由双方协议清偿。也就是夫妻双方自己商量怎么还钱,比如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或者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债务。 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另外要注意,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这意味着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比如,债权人可以只找一方要钱,这一方不能拒绝,即使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债务分担方式,也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不过承担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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