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负债该如何认定?
最近正打算离婚,但是在债务方面有些困惑。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不知道哪些算夫妻共同负债,哪些是个人的。想弄清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好提前做准备,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所以想了解下离婚时夫妻共同负债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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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负债的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共债共签”原则,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可和共同承担的意愿。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为家庭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孩子的教育费等产生的债务,都属于此类。因为这些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一方为店铺运营而借的钱,就属于共同债务。 总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负债,关键在于债务产生的原因、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实际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如果对债务的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相关概念: 共债共签: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凭证上签字,以此表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 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也是将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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