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产生的债务,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正确认定和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系到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表示认可,那就属于共同债务。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涵盖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像日常买菜、孩子上学学费等产生的债务,都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而借款,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认定时,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在处理任何债务问题之前,必须确保所讨论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这涉及到对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债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证据的审查。而且,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因为一方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所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还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民法典》第1089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是指夫妻一方在债务发生后,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