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诉讼调解行为是什么行为?


行政主体的诉讼调解行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行政争议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活动。 从性质上来说,行政主体的诉讼调解行为是一种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行为。一方面,它是在司法程序(行政诉讼)中进行的,受到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约束,具有司法性。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主持和引导的作用,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另一方面,它又涉及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处分,具有行政性。行政主体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明确了行政主体诉讼调解行为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诉讼调解行为可以让行政相对人更快地获得赔偿,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例如,在因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通过调解,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可以就赔偿金额、方式等达成一致,及时解决纠纷。在行政补偿案件中,调解也能使双方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补偿协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行政主体和被征收人通过调解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对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诉讼调解可以促进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行为的僵化和不合理。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调解,确定合理的处罚方式和幅度。 行政主体的诉讼调解行为对于解决行政纠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职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