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界定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离婚时,准确界定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十分关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贷款买房,那这个房贷就是共同债务;又或者一方借钱做生意,事后另一方知道了表示同意,这笔钱也属于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了很多方面,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去超市赊账购买家庭日常用品,虽然是他一个人签的字,但这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以这笔赊账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妻子背着丈夫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生意,但丈夫完全不知情且没有参与,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投资赚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能证明丈夫其实是同意投资的。 总之,界定债务性质主要看债务的产生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相关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所负的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明确认可债务的意思表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开支,如食品、水电、教育、医疗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