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什么属于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财产和债务分割这一块特别迷糊。想弄清楚到底哪些债务在离婚后还是得双方一起承担,担心自己稀里糊涂就背负不该承担的债务,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离婚后共同债务的界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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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后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起去银行贷款,两人都签了字,那这笔贷款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去借了钱,用来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水电费等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借钱投资生意,赚的钱用于家庭生活了,那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是各自所有的情况,就由双方商量怎么清偿;要是商量不成,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 。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就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单独做出负债行为之后,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的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家庭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维持家庭正常运转和基本生活的各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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