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债务,离婚后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婚内的债务,离婚后并不一定都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钱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费用等这类正常生活开支,这些债务离婚后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己去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生意,或者去买奢侈品等非家庭必要支出,这种情况下,正常来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是夫妻一起用了,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那么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对内,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总之,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等。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债务发生时夫妻一方不知情,后来知道了表示认可这笔债务 。 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