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欠债离婚后还需要共同承担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问题很困惑。婚姻存续期间我们有一些债务,不清楚离婚后这些债务该怎么算。想了解一下,婚内夫妻欠的债,离婚后是不是得一起承担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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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欠债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要先区分债务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为孩子上学借的钱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这一概念。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就由双方协议清偿;要是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婚内夫妻欠债离婚后不一定共同承担,关键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所负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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