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惯犯是如何定义的?
最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的内容,对惯犯的定义不是很清楚。想知道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到底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为惯犯呢?是根据犯罪次数,还是有其他什么标准呀?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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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罪犯。 通俗来讲,惯犯就是长期、多次进行同一种犯罪活动的人。比如有的人长期以盗窃为生,把偷来的财物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有的人长期沉迷赌博,以赌博为常业,这些都可能构成惯犯。 惯犯还可以细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常业惯犯,就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用于腐化生活;常习惯犯,则是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 在过去的法律规定里,惯犯有其明确的认定标准。虽然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惯犯的一般性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罪名中,还体现着惯犯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赌博为常业”,就是部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里面也涵盖了惯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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