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当买卖同罪有哪些相关法律?

我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比较关注,尤其是关于买卖是否同罪这一点。感觉现在社会上这类犯罪还时有发生,我不太清楚从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买卖双方责任的,也想知道有没有买卖同罪的相关规定,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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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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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目前并非“买卖同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一罪名体现了法律对拐卖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因为拐卖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源头,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量刑上看,收买行为的处罚相对拐卖行为要轻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收买行为的忽视。法律这样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例如收买者可能存在主观上没有积极实施拐卖行为等情况。 关于是否应该“买卖同罪”,在社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支持“买卖同罪”的人认为,正是因为有收买的需求才滋生了拐卖的市场,如果对收买行为处罚过轻,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拐卖犯罪。而反对者则觉得,收买者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拐卖者还是有区别的,而且如果“买卖同罪”可能会导致收买者为了逃避重罚而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采取更恶劣的行为,不利于解救工作的开展。目前,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以更好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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