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妇女儿童是否应该同罪?
我一直很关注买卖妇女儿童这种社会现象,觉得这两种行为都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但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买卖妇女儿童是不是应该判定为同一种罪行,想了解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和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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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妇女儿童是否同罪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同罪”的概念。同罪意味着买卖双方适用相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罪强调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对两者的量刑有明显差异,不是同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源头和核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而收买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相对来说,其主观故意和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拐卖行为有所不同。不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会数罪并罚,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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