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买卖儿童会如何定罪?
我知道买卖儿童是很严重的事,但最近了解到还有双方自愿买卖儿童这种情况。我不太明白,既然双方都自愿,为什么也是违法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会怎么定罪呢?我想弄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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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即使是双方自愿买卖儿童,同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定罪依据。 首先,买卖儿童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儿童不是商品,他们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将他们当作交易的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这里要强调的是,“买卖儿童”其实属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中的“收买”和“贩卖”环节。即便双方自愿,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因为该罪名的核心在于对儿童人身权利的侵害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只要存在买卖儿童的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都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这是为了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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