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妇女儿童罪在法律的第几条?
我听说贩卖妇女儿童是很严重的犯罪,但不清楚具体在法律的哪一条有规定。我想了解这个罪名的法律条文位置,以便我能更清楚地知道这种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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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妇女儿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首先,为你解释一下贩卖妇女儿童罪。贩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里的“妇女”指的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也就是说,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了这个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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