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该买卖同罪?
我看到很多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很气愤。感觉买家好像受的惩罚比人贩子轻很多,我就想问问,在现在中国的法律里,拐卖妇女儿童这事儿,买卖是不是应该定一样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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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买卖同罪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两个法律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把妇女儿童当成商品一样进行交易获利。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就是明知是被拐卖来的妇女儿童,还花钱买下来。 目前,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罪行的量刑规定并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张买卖同罪的观点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果对买方不施以重刑,就无法从根源上减少拐卖行为的发生,只有买卖同罪,才能有效震慑潜在的买家,降低拐卖犯罪的发生率。 然而,法律没有规定买卖同罪也有其考虑。一方面,现实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有些收买者可能存在生活困难、传统观念影响等因素。并且,在定罪量刑时,法律还考虑到收买者后续的行为,比如收买后对被收买人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买卖同罪可能会导致收买者产生更强的抗拒心理,不利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和保护。所以,是否应该买卖同罪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社会效果、法律实施等多方面因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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