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拐卖为什么不是买卖同罪?

我一直不太理解,在拐卖这件事里,有卖的人也有买的人,感觉他们都很可恶。但听说法律上拐卖和收买不是同样的罪,我就很纳闷,都是参与了拐卖这个事儿,为啥不能定一样的罪呢?这背后有啥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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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拐卖和收买并非同罪,这主要是从司法实践和法律政策的多方面考量来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罪的主观恶性极大,犯罪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进行交易,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考虑到收买者的主观目的并非像拐卖者那样主动实施将他人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获利,部分收买者可能是出于家庭等因素而收买,虽然其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但相对拐卖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同时,为了鼓励收买者善待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法律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区别定罪的规定,一方面严厉打击了拐卖这一源头性的严重犯罪行为,从根本上遏制拐卖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收买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灵活性,有利于更好地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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