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或者一方为了购买家庭日常所需的食品、生活用品等所欠下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且该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种情况下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借款投资开办了一家工厂,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工厂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 清偿债务,那么就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夫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如何清偿债务,协商不成的,就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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