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我和配偶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一些债务,有的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有的是一方单独的借贷。现在不太清楚哪些债务需要我们一起承担,哪些是只需一方承担。想具体了解下夫妻债务共同承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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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并不一定都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相关规定及解释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家庭共用物品的购买及维护费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或者一方为了给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而以个人名义借款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该条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且该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这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投资所得为家庭购买房产等,则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那么就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夫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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