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共同承担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我和配偶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一些债务问题,现在不太清楚哪些债务是需要我们共同承担的,以及在面对这些共同债务时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希望能了解得详细一些,也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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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共同承担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所负的债务,这些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投资高风险项目,且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投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够偿还,或者夫妻财产是各自所有的,那么双方可以协商怎么偿还;协商不成的,就由法院来判决。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还对约定财产制下的共同债务做了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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