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婚后债务该如何认定?

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后经济问题,对婚后债务的认定不太清楚。想了解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婚后产生的债务到底怎么判断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是看用途,还是签字情况,希望能有个清晰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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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婚后债务的认定有明确规定。首先得明白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钱,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知道了表示认可要一起承担,这就是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一方去超市采购家庭日常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产生的债务,虽然只有一个人去做这些事,但也是为了家庭正常生活,所以算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高风险项目,而且投资收益也没用于家庭生活,这一般就不算共同债务。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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