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婚后借款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名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款,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如购买昂贵的珠宝、豪车等),且这些消费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借款通常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不过,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款用于投资开办了一家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虽然借款时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但由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举债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