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一方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我朋友和配偶结婚后,一方借了一笔钱,现在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朋友觉得这笔钱自己没花,不应该一起还。想知道结婚期间一方的债务到底算不算共同债务,具体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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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及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需求,比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例如,一方为了给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而借款,这就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借款用于投资高风险的生意,且该生意所得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虽然是以一方名义借的,但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买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等,那么该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还有一些常见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等。这些债务都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以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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